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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糖果致男童死亡,应承担何种刑责?

发布时间:2017/12/8 13:42:17     阅读数:

几年前,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孙楼村里,多人接二连三的中毒入院,甚至一名7岁男童因此丧命,一时间人心惶惶。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恶意投毒案件,而采用的手法正是沾毒的糖果。

据东方头条网消息:几年前,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孙楼村里,多人接二连三的中毒入院,甚至一名7岁男童因此丧命,一时间人心惶惶。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恶意投毒案件,而采用的手法正是沾毒的糖果。村子里投毒案件不时发生,有的是2、3岁的小孩,有的是7、80的老人,看起来并没有什么联系,也不曾与人结仇。后警方调查发现,仅当天,村里就有5户人家捡到装有糖果的白色塑料袋,7人食用糖果后出现中毒症状。警方认为,投毒者的目标极具不确定性,后警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王某某供述,其投放毒糖果是因为无法接受村民对他的议论。2014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某某被依法判死缓。

法律观点:本案是一起向不特定人群投毒的恶性刑事案件,王某某的行为造成多名村民中毒,且造成了一名男童死亡,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国法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