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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姓名权案,法律价值不小

发布时间:2017/11/27 15:23: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沈彬   阅读数:

沈彬 时评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该案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


此案的社会价值在于划定了孩子姓名不能瞎取的红线。小案不小,最高法将之列为指导性案例亦可见对公民权利之尊重。不过,此案另有特别值得关注的价值,正是在于法院认可不予登记孩子的“花样名称”,不是基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规章,而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的释法。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吕某夫妻,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理由是“依据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其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辩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即“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而《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仅仅是公民“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至于可不可以姓其他的,法律没有规定。


法律只规定了“可以”,而公安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是“应当”,那么,公民还能不能在父姓母姓之外取姓名呢?


对于这个看似“恶搞”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却保持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简单地以公安机关的“惯例”确定公民姓名权的外延。相反,法院认为“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之后,此案被层层上报,从济南中院到山东高法,再到最高法。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的回忆,此案甚至在最高法内部也产生不同意见。最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姓名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学术界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致根本解决”,所以,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释法确定的取名范围,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标准更灵活。


最后此案是依立法机关的释法做出的判决。虽然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惊动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通过释法一锤定音。释法本身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重申了《立法法》明确的法律解释权限,也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对于个案中公民权利的珍视。这是一起了不起的个案:公民行使权利,应该尊重公序良俗;而公民的权利边界应该是法律来明确,不是由职能部门的内部规章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