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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益吗

发布时间:2017/9/30 15:35:20     阅读数:

口头劳动合同似乎一直不是正规企业的作法,因此,在企业中使用得很少,但其实口头劳动合同,是法律认可的。

口头劳动合同由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口头劳动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特别设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节,由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面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签口头劳动合同,但企业最好还是签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说明是非全日制用工,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否则,一旦社保机构查社保的时候,未上社保的人员是不是非全日制不那么容易说清楚,遇到劳动者不配合,可就真的说不清,企业可能会被要求补交社保的。

综上,关于如何认定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有关口头协议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方面,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也建议大家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以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