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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理阶段有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17/8/30 10:44:21     阅读数: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有哪些内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