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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死亡,家人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7/7/8 20:27:47     阅读数:

“如果医院早点发现了病症并及时给予治疗,我母亲肯定不会死亡的,希望这次起诉能对医院有所警示,毕竟生命不是儿戏。”日前,死者儿子原告金某某在法院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金某某究竟为什么要告医院呢?事情还要从2011年其母亲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开始说起。

2011年9月,金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侧碰后跌倒,当时摩托车车主带赵某某去某镇卫生院检查,因感觉身体并无太强烈的不适,医院方也说无大碍,于是,赵某某也就没有做医学仪器检查,仅在卫生院开的几盒药后就回到家中。

不料在赵某某回家后的第八天,突然人事不知并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停止呼吸与世长辞。

赵某某死亡后的尸检发现死亡原因为外伤后肝脾迟发性出血,其家人认为镇卫生院未尽诊疗义务,疏漏耽误了治疗,要求对方给予赔偿,但双方一直没有协商成功。赵某某家人认为必须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于是,2011年12月,死者金某某家人带着收集好的证据来到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医院能赔偿10万元。

受理此案后,舒城县人民法院立即联系被诉医院了解情况。在得知医院愿意进行适当赔偿后,法院本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原则,向原告释明,本案是医患纠纷,医疗鉴定的时间周期比较长,如果双方能同意通过调解解决,那就能为你方在最短时间内争取到合理的赔偿。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最终赵某某家人得到6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