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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

发布时间:2017/7/8 17:03:19     阅读数:

什么是版权?

当一个人创作了一部文学、音乐、科学或艺术作品的时候,他或她就成为该部作品的所有人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对这部作品的使用作出决定。该人(可称之为"创作者"或"作者"或"权利人")能够掌握这部作品的命运。因为依据法律,该作品从问世那一刻起就受到版权的保护,因此无需履行任何诸如登记或保存之类的手续作为享有此种保护的条件。单纯的思想本身是不受保护的,只有这些思想的表现形式受到保护。


版权是对权利人所创作的具有原创性作品的法律保护。版权包括两种主要的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进行复制、广播、公开表演、改编、翻译、公开朗诵、公开陈列、发行等方面的权利。精神权利包括作者反对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其他有可能损害其荣誉或声誉的修改的权利。


这两类权利均属于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创作者。行使权利就意味着他能够自己使用该部作品,也能够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或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该作品。总的原则就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在各国的版权法中载有对本项规则的限制性的例外规定。原则上版权的保护期为创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至少50年。


这些法律方面的内容在多数国家现已成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中作出了规定。成员国在加入国际公约时,应使其国内法符合国际标准。


在国际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授予了经济权和精神权,这项公约通常又被人们称为《伯尔尼公约》。该项公约是在1886年通过的,后经数次修订以考虑新技术对该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水平产生的影响。该公约由作为联合国组织专门国际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行管理。


什么是相关权的保护?

如果说版权所规定的权利是适用于作者的,那么也称之为"邻接权"的"相关权"则涉及的是另外类别的权利人,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


相关权是分别属于表演的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广播节目的广播组织的权利。


相关权与版权的不同之处表现在,相关权是属于被视为从事作品的表演、录制和播放的媒介这一类所有人的。它与版权的联系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相关权权利人为作者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提供了帮助,因而这三类相关权的所有人在智力创作过程中属于辅助成分。比如一位音乐家表演了一部由一个作曲家谱写的音乐作品;一位演员在一部由剧作家撰写的戏剧中扮演了一个角色;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用一种更通俗的表达方式"录制业"录制并制作了由词曲作者创作的歌曲和音乐,而这些歌曲和音乐又由音乐家演奏或由表演者演唱;广播组织在其广播电视台播放了作品和录音制品。


在国际上,相关权是由《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所授予的,《罗马公约》是人们更为熟悉的名称。该项公约于1961年通过并在其后进行了数次修订。该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管理的。


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或称trips协定)包括或提及了这一国际保护的内容。


还有一些其他涉及了版权和相关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这些国际条约的更为详细的资料请按最后一页上的地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索取。


什么是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

前面已经讲过,一部作品的创作者有权允许或禁止使用他的作品;一个剧作家可以在某种协商议定的条件基础上同意他的作品在舞台表演;作家可以为其图书的出版和发行与出版商议定一项合同;作曲家和音乐家可以同意他的音乐或表演被录制在激光唱片上。这些例子表明权利人是怎样通过个人来行使其权利的。


其他情况则表明,由于实际原因所致,在作品进行某些类型的使用时权利的单独管理模式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一个作者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对其作品的所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例如作者不可能逐一与每个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取得联系以便就其作品使用的许可证和报酬进行谈判。反之亦然,要一个广播组织为使用每一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同作者逐一取得具体授权许可也同样是不现实的。每年在电视上播放的音乐作品平均为60,000部,也就是说为了取得许可需与成千上万的权利人取得联系。单独管理这些活动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对使用者都是完全脱离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需要,其作用除其他方面之外,就是要沟通使用者和权利人彼此之间在这些关键性领域中的联系。


集体管理是维护并代表权利人利益的组织对版权和相关权的一种行使方式。


为什么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是必要的?

作曲者、作者、音乐家、演唱者、表演者和其他具有天赋的个人,是集体管理协会最具价值的财产。我们文化生活的内容由于他们的创造天赋而变得丰富多采。为了发挥他们的天资并鼓励他们创作,我们必须对这些个人给予奖励,使他们从许可使用其作品中获得报酬。


集体管理组织是享有版权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使用者(象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重要联系,因为这些组织确保了作为权利人的创作者能够收到使用其作品的使用费。


谁是会员?

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资格是向所有版权和相关权的权利人开放的,无论他们是作词者、作曲者、出版者、作者、摄影者、音乐家还是表演者。广播组织不属于这份名单的范畴,因为它们被看作是使用者,尽管它们对其广播节目也享有某种权利。在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时候,会员须提供一些有关其个人情况的细节并报告他们所创作的作品。提供的信息构成了集体管理组织资料的一部分,这些资料可以使作品的使用与作品使用费的支付之间联系起来,以便向准确的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由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所宣布的作品构成了我们所了解的"国家"或"地区"作品库(与之相对应的是由外国作品组成并由世界各地的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国际作品库)。


什么是集体管理涉及的最普遍的权利类型?

集体管理组织经管的最常见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公开表演权(在迪斯科舞厅、餐馆和其他公共场所演奏或表演的音乐); 

广播权(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现场直播或转播表演或播放录制的表演); 

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权(以激光唱片、磁带、唱片、盒式磁带、微型碟片或以其他录制形式对作品进行的复制); 

戏剧作品的表演权(舞台表演); 

文学和音乐作品的影印复制权(复印); 

相关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因向公众广播或传播录音制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是怎样工作的?

以集体方式管理各种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或这类组织的组合是有各种类型的,这一点要取决于它们所涉及的作品类型(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多媒体作品,等等)。


"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其会员的利益,与使用者就使用作品的版税率和条件进行谈判;发放授权使用作品的许可证;收取和分配版税。单独的权利人无法直接介入任何此类步骤。


权利结算中心向使用者发放标明了由作为权利结算中心成员的每一个权利持有人(例如在影印复制领域,诸如图书、杂志和期刊之类文字作品的作者)所规定的作品使用条件和付酬条款的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该中心扮演了始终直接介入规定其作品使用条件业务活动的权利人的代理人角色。


"一站式服务"是一种由一个个单独的集体管理组织组合而成的联合体,它向使用者提供了一个集中的作品源,从而可以简便快捷地获得授权许可。由于"多媒体"作品(由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若干种作品组成,或根据这些不同类型的作品创作而成的作品)日益普及,而使用这些作品又需经过千差万别的授权形式,因此建立这类组织的趋势有增无减。


在音乐作品领域(包括所有类型的音乐:现代音乐、爵士乐、古典音乐、交响乐、布鲁斯和流行音乐,其中既包括器乐也包括声乐),作品资料、发放许可证和分配版税,乃是作为集体管理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基础的三大支柱。


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诸如广播电台、广播组织、迪斯科舞厅、电影院、餐馆和其他类似单位)或使用者集团进行谈判并在支付报酬和遵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授权他们使用其作品库中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料(有关会员及其作品的信息)和使用者提交的节目单(例如,在电台演奏的音乐节目记录),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制定的分配规则向其会员分配版税。通常要从版税中扣除管理费,在有些国家还要扣除用于促进社会文化活动的费用。向版权所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要符合作品的使用情况并且还应当附有作品使用情况的分类明细。进行这些活动和业务要借助于为此目的专门设计的计算机系统。


在戏剧作品领域(其中包括戏剧剧本、电影剧本、哑剧、芭蕾舞、舞台剧、歌剧和音乐喜剧),这类作品集体管理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代表作者的代理人。它与代表剧院的组织议定一项一般性的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就使用具体作品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


然后每一部剧的演出都须经作者的进一步授权,一般采用明示了作者具体条件的个人合同的形式。然后由集体管理组织宣布已经有关作者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在印制作品领域(即指图书、杂志以及其他期刊、报纸、报道和歌词),集体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授予影印复制权,换言之,即允许诸如图书馆、公共组织、大学、学校和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机构复印受保护的资料。在国际公约允许的条件下,非自愿许可协议也可以列入国内立法;在这种情况下,授予了一种无须经权利人同意只要付酬即可使用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对付酬进行管理。在为私人和个人使用进行复制的特殊情况下,一部分国内法包含了对权利人适当付酬的专门规定并通过向设备或复制件或对两者征税的方式收取报酬。


在相关权领域(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当商业性的录音制品向公众传播或用于广播时,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获酬权作出了规定。这一类的作品使用费既可由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建立起来的联合组织或者由单独的组织收取并进行分配,采用哪种组织形式需视参与这些活动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和所在国的法律情况而定。


集体管理组织在哪儿进行工作?

对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和相关权作出规定的国内法的适用仅在该国国界内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的权利人在多数情况下应与该国国民受到同样待遇。各集体管理组织承认这项原则,它们依据签定的相互代表协议在其本国领土上管理外国作品库,交换资料并向外国权利人支付版税。


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

目前已经牢固建立了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全球网络,其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组织有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以及在欧洲的欧洲表演者组织协会(aepo)等等,不一而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在与上述组织进行密切合作,并还与其他组织,诸如国际演员联合会(fia)、国际音乐家联合会(fim)和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进行密切合作,以此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合作活动的组成部分。这些活动的目的是要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帮助它们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并进一步巩固现有的组织,以确保这些组织在完成其他工作之外,在应对数字环境的挑战中做到卓有成效。这些活动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促进发展计划的安排下进行的。


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性

集体管理为音乐和其他创造性的艺术世界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集体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创作者的权利而使他们因其作品而获得报酬;另一方面创作者也更乐于在一个对版权和相关权提供了适当保护和管理这些权利的有效制度的环境中发挥和运用他们的聪明才智。这种情况鼓励了创作者为文化部门的发展作出贡献;吸引了外部投资并普遍使公众能够充分地利用浩如烟海的作品。总而言之,这些因素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可否认的有利影响;在一些大国中,文化产业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而来源于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则在这个百分数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有些集体管理组织向其会员提供了各种社会福利保护。这些福利通常包括帮助支付医疗费或保险费,根据会员版税收益的记录支付退休年金或某种有保证的收入。


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文化活动提供赞助,以促进本国作品库在国内和国外的使用。它们还促进举办戏剧节、音乐竞赛、制作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音乐选集并开展其他此类的活动。


然而,福利保护和促进开展文化活动并非是强制性的,也可以通过从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税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方式来实现这些目的。对于扣除使用费这一理念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根据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的规则,扣除比例不应超过纯收入的10%。


集体管理和数字环境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通过诸如因特网一类的全球网络进行传送。因此,对版权和相关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官方、半官方和市场部门的实体将要进行重组以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的效益。因特网向权利持有人所提供的日益增加的机会和"多媒体"作品的问世,正在影响着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行使和管理的环境,同时也会影响执法。


在新千年的联机世界里,权利的管理将具有一种新的含义。现在受保护的作品在因特网上被数字化、压缩、上载、下载、复制并传送到世界任何地方。网络日益扩大的威力可以大量地存储受保护的资料并进行联机传送。从计算机化空间下载一本书的内容或者倾听并录制音乐目前已经成为现实。尽管这一发展提供了无可限量的机会,但同时也使权利人、使用者和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着许多考验。


许多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开发了各种系统,这些系统用于在数字环境下进行联机传送有关作品发放许可和内容的信息,监测作品的使用情况并收取各类作品的使用费和进行分配。这些数字信息系统取决于特殊的计数系统和包含在诸如激光唱片和影片内的代码的开发和应用;这一系统可以使作品、权利人、数字载体本身得到正确的识别并提供其他有关信息。需要就此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以防止试图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数字信息系统的任何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或其他此类行径的发生。


为了应对在数字时代对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及管理提出的各种挑战,1996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缔结了两项条约。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因特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分别称之为wct和wppt,请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概况》小册子中有关这两项条约的内容);除其他方面的内容之外,这两项条约涉及了有关在数字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方面的义务;它们确保了当权利人的作品在因特网上传送时权利人要受到保护;这两项条约还包括了要求国内立法通过禁止进口、制造和发行带有非法规避性质的工具或材料并取缔对权利管理信息系统造成损害的不法行径的方式,为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