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国律师
  • 刘传国律师

  • 所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 执业证号:13701200710298968  所在事务所: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业务专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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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刘传国律师(电话:13075319319),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工商管理硕士,EMBA,执业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传国律师现为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会员、济南律师协会律师会员。齐鲁网络电视台法律顾问团律师负责人,济南电视台做客嘉宾,公司业务(并购与重组、人力资源管理)、建筑合同房地产、婚姻继承等专家律师,刘传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刘传国律师曾代理沃尔玛与张某某“二道门”侵权纠纷,该案经过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齐鲁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生活帮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

刘传国律师现担任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强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蜂巢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铭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金国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市金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大明家电有限公司、山东安达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时代智囊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代理过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刘律师的做事原则“只要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我就不只是认真去打官司,而是用心去打这场官司,因为认真我只能量力而行,用心我就能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规模大,超过2000㎡的办公面积,有律师独立办公室、高档的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豪华咖啡厅等公共办公设施,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并购与重组、投融资、IPO、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保护、两反一保等各专业领域。盈科济南分所通过盈科国内20家和国外10家分支机构将会立足于泉城,并为山东提供提供专业、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刘传国律师曾代理过的有代表性的案件如下:


一、民事、合同案件:


1、代理原告邱仲猛与被告张延国民间借贷人民币600万元案,在原告出具被告亲笔书写借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济南长清法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机及利息,张延国上诉,济南中院裁定驳回张延国上诉请求。


2、代理原告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解、赔偿)诉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第15分店进行食品经营。原告为此投资各种设备进行经营, 2008年1月10日,租赁的房屋火灾,将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0万元。


3、代理原告王先生(调解、撤诉)诉被告济南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营林业林木业务,2008年7月16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签订《用材林流转合同》、《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用材林回购合同》等三份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办妥《林权证》,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退返还全部流转费并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共计1675200元。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二、刑事案件: 
1、2009年,刘传国律师为济南马某杀父一案辩护,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被判为有期徒刑5年,其家属亲自送锦旗给刘律师以表感谢。 
2、2007年,刘传国律师在济南办理了一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颜某既是主犯又是累犯情况下,成功保住了颜某的“脑袋”。
3、2010年,为“挪用资金76万元”的某银行职员吴某作无罪辩护成功.。 
三、公司案件: 
1、并购项目, 2009年成功承办了潍坊某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成功收购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清算案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清理该破产企业多达几千万亿元的资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策划、安排全套的解决方案,并具体指导破产清算小组予以实施,使之和解结案。 
2、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包括成片土地开发和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商品房的销售、开发经营等等方面法律服务。 
3、为济南市历下区某村的村办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并出版《成功地承办了数“城中村”改造的必由之路------“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指引》一书。 
4、济南某某配件有限公司股权整体转让案,刘传国律师主要负责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签订,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非诉讼法律业务等。 
四、房地产案件: 
1、原告张某(委托人,买受人)与被告孙某(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被告拒绝收取原告支付的首付款,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刘律师接受买受人的委托后,没有立刻到法院立案,而是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如果诉讼的话,会耗时耗力,并承担大量违约金,合同也要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较为严重。出卖人考虑后,遂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刘律师陪同双方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双方都非常满意。 
2、原告刘某与祁某、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人,居间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系居间人,同时也是出卖人的保证人,因房价上涨,出卖人拒绝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过户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违约金30余万元。刘传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并在庭审过程中,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最终原告撤诉,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原告张某(买受人)与被告郭某某(委托人、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五、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1、陆某某诉济南市某公交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此案经申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作了变更,因赔偿问题最后起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年六个余月,法院最后认定公交总公司存在过错,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2、谭女士诉黎某、某县公路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一审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作出了有利于谭女士的判决)
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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