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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百江燃气”漠视消费者生命安全

咨询发布者:何虹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以下是我的母亲因百江燃气的液化气罐泄露导致全身62.3%的深度烧伤的经过和要求索赔的原因,请大家评论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谢谢大家!!
本人姓名:王秀珍  女  52岁   常德市育才小学教师

事故地点:育才小学教师宿舍二单元502室     时间:2006年7月11日15:50

事故煤气罐编号:26531         气瓶上次检验日期: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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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2006年7月11日13:30左右我打电话给百江燃气代办点(育才小学对面)要求送气并把空瓶放在了门口,一会儿直销员徐绪宏就送上楼来,因为送上来的气瓶锈迹斑斑我表示了不满,说:“怎么这次送来一个这么旧的罐子,要不是看天气太热你背上5楼很累,我真想要你给我重新换一个就好!” 直销员徐绪宏说:“不要紧!放心用!这是百江的公瓶,都检验过的!”说着还把气瓶上百江的公司名称指给我看。气瓶拿进来后我丈夫在准备安装减压阀时发现减压阀上没有橡胶垫圈,我马上打电话给百江代办点询问,当确认垫圈在刚换过去的空瓶内后,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现在店内只有她一个人请我自己去拿,我下楼拿回垫圈由丈夫安装好减压阀并检查妥当后,丈夫和儿子即出门了,因为放假我就在书房上网。大约15:50左右,我隐约听到厨房有类似于高压锅的“嘶嘶”声,因为我家没有高压锅并且此时厨房也没有煮任何东西,我很疑惑地起身去厨房查看,一打开厨房门一股浓重的液化气味道差点把我熏晕,我赶紧屏住呼吸看是哪里漏气,刚打开橱柜门就看见煤气罐象高压锅似的“呲呲”的往外漏气,还没等我反应过来火 “呼”的一下就烧起来了。我连忙退出厨房带上厨房门以免火势窜进客厅,赤着脚跑下楼断开本单元的电力总开关并报了110和119然后在水龙头下冲水降温。丈夫和儿子赶回来后立即把我送进武警医院抢救,因为我全身62.3%的深度烧伤极易感染引起并发症影响生命安全,医院立即给我下了《病危通知单》。第二天武陵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勘察现场并对煤气罐做了处理后出具了“火灾系液化气罐泄露遇明火爆燃”的相关证明(见附件)。

请求协调索赔的原因:

1.         作为百江燃气长期、固定的消费者(我的入公瓶档案号:371),我认为百江燃气没有给到消费者足够的安全保障,在如此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不是提前把到期应该送检的气瓶集中存放,而是继续充满危险气体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这是对消费者安全不负责任的做法;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明确说明:作为液化气罐这种特种设备必须提前1个月送检,并且只能提前不能推迟。对我这个使用时间经常在2个月以上的消费者来说,编号26531  02年8月检验的气瓶就是过期的气瓶;

3.         本人现在伤势及治疗情况:全身62.3%大面积深Ⅲ度烧伤,从7/11~20日之间治疗费用已花了五万元,医生介绍如果要治好需要十几万,我和我的家人实在无力承担。作为消费者的我在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出了这么大的事故,无论如何对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         在我住院治疗期间,百江燃气工作人员仅仅发表了一通感谢老客户的言辞,对我方提出赔偿一事只字不提。就连我们询问他们的电话号码也不肯告之。我要他们谢什么?难道是谢谢我因为长期使用百江燃气终于付出了血甚至要我的生命的代价??这是对我们消费者极大的讽刺和侮辱!!!

5.         由于气瓶在爆燃事故后至质检之时已经过了好几天,气瓶也已经过多个人进行应急处理,况且质检当天的条件和环境与事故当天的条件和环境差异颇大,并且检验单位与燃气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所以我们对这份质检报告并不认同;

6.         到现在为止,为我治疗烧伤所借的救命钱已经花完面临即将停药,医生介绍一旦停药就肯定会感染引起并发症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百江燃气竟没有一个人出面给出任何说法。为人师表的我极度寒心,老百姓的生命就那么贱吗?人性就那么冷漠吗?

 

事故发生后各方的处理经过:

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和消防出具的证明,我们当天即要求市质监局锅特科负责人对钢瓶进行检验。锅特科负责人当即表示不同意说要先汇报研究,所以只得暂时把钢瓶存在检测站的仓库(当时我们并不懂温度对钢瓶内的压力有很直接的影响,温度每升高1℃钢瓶内的压力要成倍加大。7月11日当天气温高达40℃,何况送来的钢瓶曾经在正午的阳光下晒了那么久。而检验当天由于天气变化又很凉爽了)导致11日发生的事故直到17日才进行检验;
当天检验时我即提出异议:在环境温度和各方面条件都不一样的情况下的检验结果不能说明当时的钢瓶状况,锅特科负责人口头亦表示同意,百江燃气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表示异议;
在此期间,我曾多次确认事发当天并不存在操作失误问题,并且事发当时没有任何人为操作,也就是说不存在操作失误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百江燃气才对他们内部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整顿,质检局表示现在其内部已经加强了检查!但是对于事故这件事百江燃气始终没有任何人面对反而想把这个责任推到操作失误上来,简直岂有此理!
事故发生后我们并没有蛮横地找百江燃气索要赔偿,并不是我们理亏,而是希望能有一个正确和理智的处理方法。但根据现实的情况看,倒是真应了那句老话“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
我们打算在消协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会用另外一种对无权无势的消费者来说最直接和无奈的做法了!因为在消费者没有任何误操作的情况下,百江燃气作为销售方把马上要送检的钢瓶还卖给消费者就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保障的不作为。
2006/7/26 13:57: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质监局检验的结果怎么样?该结果会直接关系到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大小的区分。至于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只会关系到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与民事责任的承担及是否是事故导因并无直接关系,因为未按时检验并不必然就可以认定气罐有质量问题,所以你不必把诉求重点放在是否按期检验上。 另外,消防部门的成因认定中认为是遇到了明火,是否当时确实有明火的存在?这也会影响到责任的区分。还需要提醒的是煤气罐的爆炸与煤气泄露在原因途径方面有重大的差别,煤气罐爆炸的原因可能更容易认定是煤气压力过大或者是气罐质量问题,从而容易归导出是该企业的责任,而煤气泄露有可能是压力问题、气罐质量问题、减压阀安装问题、使用操作问题之一或者混合,从而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大小区分方面也会变得复杂。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2006/7/26 1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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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才金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5012992
先进行事故原因及产品质量鉴定,再确定责任。
2006/7/26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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