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湘乡人,单位租用别人的车指派我随车去外地办事,发生了两车相撞交通事故。我受重伤。通过交通事故官司,我已胜诉,且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昨天法院下了个中止执行通知书。讲事故方没有赔偿能力依法中止执行。
在打交通事故官司时,我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为伍级。现在我想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赔偿仲裁。请求工伤赔偿。(仲裁时效还在)可是劳动局的人说他们只能按照交通事故判决书标明的总额进行计算。通过这样的计算工伤保险不应赔我的钱了。(交通事故赔偿总额比工伤赔偿总额多)。而不是以我在交通事故方得到的实际金额进行比效。他们这样说对吗。
现在我想到法院上诉,请求用人单位按交通事故赔偿到位的实际数额给我工伤赔偿补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2006/7/24 9: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