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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商品车被扣押”的法律问题

咨询发布者:suntao199

所在地区:湖南-娄底

尊敬的律师先生和各位法律界的朋友们:
一个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方面的事情想请教你们,谢谢!
我有一个朋友在益阳市银城市场经营一家汽贸易公司,全称为:“益阳市庆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专营“东风”牌“小霸王”轻卡和“金刚”自卸车,是经过了湖南东风汽车销售服务联合公司授权在益阳的经销点。此公司自2004年11月份成立至今奉公守法、照章纳税,未曾有半点与政府相关政策相悖及用户在车辆质量问题上有过投诉的行为。
今年6月16日上午,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巡查大队杨辉、黄毅、王典等三人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雷彬、孟波二人,以“客户投诉”为由,检查了该公司所经营的东风“金刚”自卸车一辆,首先雷彬、孟波二人车上车下,丈量了整车、车厢、轮距、轴距等各项尺寸,与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完全相符。最后他们提出要将此车进行过磅,检测的结果是:该车实际整备质量4070kg。合格证标明的整备质量2590kg,误差1480kg。随后,巡查大队杨辉、黄毅、王典等三人以“不合格产品”为由,调来了“交警的拖挂车”强行扣押了该公司东风“金刚”自卸车一辆。
二十日巡查大队送来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证书》一份,检测项目:整备质量。法律、技术要求是:生产厂家提供的名牌机产品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上注明整备质量2590kg,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规定: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检测单项结论:不符合。
但是,在16日的过程中、该公司的员工一再反复申述了在早两天接到了东风湖南公司的电话,此车因车辆识别代号的错误,属召回车辆,只是未及时送回厂家更正。随后该公司向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巡查大队,提供了东风公司的《召回通知书》和新的正确《车辆合格证书》(新的合格证所标明的整备质量3998kg,与实际整备质量相差72kg,属允许范围)。
之后,“庆义公司”也通过了各种关系和途径打点。可是,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巡查大队的执法人员还放出风来“非得要罚款2至3万元“。
至此,从扣车之日起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本人想替朋友请教律师先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对产品认定以“不合格”与“不符合”在法律上是否有所区别?
二、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仅单项数据“不符合”,但生产厂家能及时提供车辆《召回通知书》和相应正确的车辆《合格证书》予以纠正,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如果要进行“行政处罚”从扣车之日起,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的期限?
四、车辆产品仅在整备质量数据上的误差,并没有半点质量的缺陷而导致坑害消费者或危害人身安全的因素,在法律上是否属“产品质量问题”或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在法律上;目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究竟是依据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准?还是依据(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为准?
以上五个问题,敬请律师先生在百忙之中抽个空,予以赐教。谢谢!

此致敬礼。




tantk

另附: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赫山分局
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益赫工商 封  字(2006)第04863号
 益阳市庆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销售不合格汽车 行为,本局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详见《财物清单》第00040487号)。
如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财物,未经本局同意,不得隐匿、销毁或转移。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赫山分局
2006年6月16日

(注;凡下划线都是人工书写。另本通知书根据的《质量法》是2000年7月8日的修正案)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赫山分局
通知
益赫工商通字[2006]第404-5号
———————————————————— ★ —————————————————
益阳市庆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06年6月16日对你公司经营的东风牌自卸汽车(车辆型号EQ3040GAC  车辆识别代号LGDGH8AF76H500742)。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证书已于2006年6月20日送达(益赫工商通字[2006]第404-4号)给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此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申请复验。
特此通知!

本局联系人:杨辉     黄毅
电      话:2622643
邮      编:413002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26号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注:本通知根据的《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的)
2006/7/21 13:57: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不符合"与"不合格"应当是有区别的.所谓"不合格"应当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不合格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所谓"不符合"有可能是不合格产品,也有可能是合格产品,仅仅是有关参数的标注与实物不符,这应当是一个瑕疵问题.如属这方面的问题,那工商部门处罚就没有事实依据.处罚之前,你们有权要求听政,决定作出后,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产品质量法当然以修改后的法律为准.
2006/7/21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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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才金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5012992
应该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产品质量法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
2006/7/21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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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
电话:0737-4206788
诚挚地谢谢彭谦律师和张才金律师: 你们是真正的正义之神! 前面本人所说的没有半句夸大和缩小,实在是对此有看法,敬请律师们分析一下。 像我们益阳经销汽车十几个经销商中几乎全都被这些个“执法者”进行了“处罚”,比如;“益阳峰华汽贸公司”所经销的“跃进”牌货车有四台被益阳工商赫山分局扣押了三四个月(时间也是听工商执法人员所说),至今还在分局后坪(本人亲眼所见)未得到处理。 像“庆义公司”的这种情况,我们听到了彭律师和张律师的指导,我们心里有了主心骨了!嗨,我们的党和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怎么啦?!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在此,再一次拜谢彭律师和张律师的指点。 此致崇高敬礼
2006/7/21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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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赫山分局的该行政行为是值得质疑的。 一、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 的规定,对整备质量标注与实际不符的汽车予以扣押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不符合国家标准;2,不符合行业标准;3,有重大质量问题。但是检验的结果只是表明对整备质量的标注没有遵从标注的规范,“不符合”相关标注要求,并没有表明有以上三个问题之一。也就是说,实际的2590KG质量并不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相悖,也并不导致该车有重大质量问题。 二、检验时,应该根据抽查时已经获得的新的《检验合格证》来进行对比检验,这样就不会得出“不符合”的结论。 三、从程序上看,应该是检验证实不合格后,才可以根据检验结果对该车进行扣押,而不是扣押以后补发检验不合格通知。 四、该局将生产者责任错位到了销售者身上,其实,标注与实际严重不符确实也是产品质量问题(但不至于扣押),但是该责任为生产者责任,而不是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只形式把关)。当然,在生产者核发新的《检验合格证》后,该责任其实也已经消除。 五、申请复验机构不对,应该是向质监部门申请而不是向所谓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申请。 以上法律观点仅供参考。
2006/7/21 1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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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
电话:0737-4206788
非常感谢李炎辉律师先生和游浩律师先生: 贵二位律师先生的法律观点很精辟,本人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诸位律师先生是:从扣押至今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如果要“行政处罚”,是否有个期限?车辆被扣一个多月的时间,经工商这一折腾六月份“庆义公司”仅销售了一台汽车,老百姓做点生意不容易,如果这样的世道老百姓还做不做得生意?!。
2006/7/22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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