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因一些原因与前妻离婚,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每月给两小孩2000元生活费,教育费等另算。其后,我与现在的妻子结婚生子。在长沙找到一份工作,但工资不高,并且需要抚养家庭,每月只能支付前妻小孩生活费,其它费用支付不起。前妻因此以抚养费支付不足于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起诉,经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判决执行。
但因工资低,执行法院也对我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与对方沟通,无果。2017年8月,法院执行局冻结我的工资卡并划扣所有工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与执行法官联系,其指责我不该再次结婚,生活困难是我自找的,并且说,以后不管到哪,工资都不是我自己的,全部要扣掉。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2017/8/26 23: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