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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住房公积金及劳动合同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岳阳

想知道在长沙市,外地企业长沙分公司,在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只在转正以后,试用期不予购买,是否符合劳动法,另外在员工无工作失职且KPI绩效未低于公司的淘汰标准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只赔偿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2011/7/2 23:56: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则为用人单位职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违反该条例,依照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除应当限期缴存外,还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由法院强制执行。 2、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每满一年或超过半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
2011/7/4 1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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