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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楼顶的所有权问题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娄底

各位律师朋友,我想咨询一下住宅楼顶是属于专有部位还是共有部位,有那一条法规明确规定没有
2010/9/22 15:47: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属共有部分。依据《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2010/10/8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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