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三个月除斥期间内"异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1、就解除行为有异议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主张解除无效;
2、不反对解除合同,但认为解除行为违约或违法要求解除方承担违约责任。
“异议”是否包括上述两方面内容?
如果被解除方在三个月以内没有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而在三个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解除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解除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应不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法院应当从程序上直接判定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
请求给予解答并给出相关的法理依据。
2010/9/6 2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