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某人因为职务之便向供应商索要回扣,但最终因为非公司以及供应商的原因,自己主动放弃继续索要,致使此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公司是否有权将此过程定性为“向客户索取回扣或金钱”,并不支付违约金中止劳动合同。
注明:1.上文指的客户是指与公司主体业务相关的人群,索要的回扣是向装修材料供应商,且合同价为同行业最低,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的情况下。
2.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3年期,除此事件外,各项工作均达到合同以及岗位职责要求,如果公司需要赔偿解约的话,赔偿比例是否有国家统一标准。
2010/5/18 1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