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在这里有一事咨询,肯请各位解惑,谢谢!
我现在在河北秦皇岛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上班、前几年给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工作时间是按照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签订的,但是我们的工作性质是门卫,单位规定上班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远远超过了合同时间,但是单位说晚上上班我们可以睡觉,不属于有效工时,可是不允许我们离开工作地点,不知道这样上班是否符合法律。
而且现在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又重新修改了合同上的工作时间为综合性质,这样我想是为了避免我们去找到劳动部门讨要说法,但是现在我们几个工人准备去找劳动部门讨要说法,想在这里问下律师,已经到期的原不合理合同是否可以想单位索取赔偿 谢谢!
2010/5/5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