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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他为我起草的这份协议合理吗?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娄底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06人(民)字第A00611126号
委托方(甲方):韩宝林  身份证号222301196011140010联系电话:0436-6137535
受托方(乙方):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2002)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条款。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建国律师(律师证号:18012002110591)为甲方(2002)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的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应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四、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五、 根据双方协商,律师代理费用按照下列情形收取:
甲方支付前期律师差旅交通等前期办案费用三千元。别,按照法院执行到位款项的15%作为律师代理费用。甲方在乙方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自动放弃执行、或与对方私自和解、调解,申请法院执行的款项视为全部执行到位,甲方仍然按照15%的风险代理提成标准支付律师费。
六、 本合同有效期限,执行完毕。
七、 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韩宝林                             乙    方:(公章)
联系方式:
        2006年10月28日                   2006年 11月6日
2010/1/23 9:02: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此为民事合同关系,由当事双方自行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为合法。
2010/3/7 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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