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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国企破产后村集体是否可以要回荒废土地所有权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国企破产后村集体是否可以要回荒废土地所有权.

      提问: 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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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
   
我村自1971年-70年代末,湖南省涟邵矿务局桥二井煤矿在我村开办以来,曾四次征地共100多亩,一部分征收,一部分征用,当时村仅得到几百元补偿款,解决几个临时工及耕地灌水等问题,1992年桥二井撤退后,没有多少补偿,也没有按《土地复垦规定》复垦土地,10多年来全部土地荒废,留下几栋破烂屋,原优惠的农田灌溉、菜农粮也取消。于2000年正式宣布破产,因采矿影响,水库无法蓄水,吃水井,水塘变干,可耕种的水田仅25%,全村人全靠出外打工谋生,苦不堪言。
 
  一、原征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都有理要回吗?
  二、如果有外地老板政府批准投资,重开原矿井。我地在原矿撤后十多年来无人问津,原征用、征收的土地,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征用并给予补偿款参股?
  三、如原被征土地已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拒绝重征,我村民怎办?
 敬请一一回复、谢谢!

                                        2006.3.12
    
2006/3/19 17:36:00
 律师回复区

孙表华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874872612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
2006/3/19 2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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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873144766
你好: 一、如果当年是依法征用土地,土地已经不属于你们。 二、现在有人来投资,你们可以要求政府解决你们目前的困难。 三、征用后的土地不存在重征补偿的问题。
2006/3/21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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