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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企业逼员工走人,未经协商降员工工资、换员工岗位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员工留在企业无工作安排、企业视员工出勤不出工;企业是否可无补偿解雇员工。该员工是该企业的一位电气工程师(广东中山劳动合同上注明),而企业却要该员工从事普通电工的工作是否合理(未经协商);该员工所签合同地为广东中山公司、而公司在未同该员工说明工资及职位情况下、调动该员工到长沙公司,到长沙公司后当月就降低该员工30%的工资(由5500元降至3800元),公司理由是目前长沙公司未生产的原因。接着长沙公司并未安排该员工做电气工程师职位、而做的却是普通电工的工作。鉴于目前长沙公司又要调该员工到其他公司、该员工是否可拒绝调动(在未确定电气工程师职位与薪资5500元/月)、另在长沙公司对该员工无相应电气工程师工作安排时、是否可停工。
2009/8/6 21:18:00
 律师回复区

刘寿市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873188993
就你讲的情况而言,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企业单方面的行为显然违法,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8/7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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