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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劳动纠纷咨询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1、2007.6.14入职,2007.10.14转正开始购买相关保险,2007.12.28签署一年劳动合同,因该企业延迟发放3个月工资离职,目前未工作,就该企业行为该如何索赔(保险、延长试用期、失业保险等)
2、该企业有严格的工资及报销制度,但我在该企业的工资、报销都打折结算,是否可以要求该企业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结算?
2009/6/13 9:40: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1、如有证据证明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用人单位充张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补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至于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可按实际试用期与法宝试用期之间的工资差额来主张赔偿。 2、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符的,不能适用企业的规章制度。
2009/7/12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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