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同一案件是否可由同一法官重审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现有一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裁定程序错误发回原法庭重审,原法庭重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再次上诉到中院,中院开庭审理法官与前次(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为同一人,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听说“同一案件不得由同一法官审理只针对一审法院,对二审(中院)没有约束力”,这句话对吗?
2009/4/16 19:44: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中院所为并不违法,因我国民诉法仅规定对于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不能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所述情况不符合法律的禁止规定。
2009/4/20 23:22: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