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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经济性裁员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益阳

你们好,我是某国有企业一名派遣员工,昨天公司通知我们一部分人今天去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我们去了才知道公司只准备给我们这个月的工资和再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和公司从2004年6月1日就开始签合同,每年签一次,直到2008年5月我们又签了两年的合同,也就是说我们再这个派遣公司已经工作了4年零7个月,还有1年零5个月才到期,现在他们要解除合同只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进是不是合法的啊?公司给我们的回答是: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以前我们工作的4年是不能算的只能算7个月勉强给我们发一个月的级补偿,这中说法是不是不对啊?我们理解的是劳动法虽然从今年才开始实施,但我们之前的工作年限应该是有效的吧,也就是应该按照4年零7个月给我们结算的吧.而且那经济补偿金是应该算我们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的吧?也就是说是基本工资+奖金+伙食费的这种形式吧.而且公司如果要裁员是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我们的吧?请各位专家帮我们看看我们到底该怎样做呢
2008/12/23 18:01: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即使是经济性裁员,一是应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二是应征求职工或工会的意见;三是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不能提前30天通知的,则应加发一个月的工资);四是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一年工作年限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月工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总收入来计算。
2008/12/24 1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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