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哺乳期女工,2004年8月入职,休产假是从2008年6月17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0日止,现已返回公司原岗位上班。现公司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新签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请问以下项目是否需要支付:
1、从解除日至哺乳假结束日的工资 --是否需要支付?是按正常上班期间的标准工资支付吗?
2、从解除日至哺乳假结束日的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养老,生育,工伤)--是否需要支付?
3、从解除日至哺乳假结束日的由公司缴纳的住房补贴-- 是否需要支付?
4、计算至哺乳假结束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
5、从解除日至哺乳假结束日的交通费和手机费补贴—是否需要支付?
6、算至其哺乳假结束前2008年底的第13个月薪资(以前年底都是双薪发放形式) –是否需要支付?
麻烦律师解答,谢谢!
2008/11/3 16: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