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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交通事故请求咨询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永州

时间2001年11月10日18时30分
地点xx高速公路133KM+425M
  2001年11月10晚,xx城关镇城动居委会驾驶员xxx加速xx县xx局的小客车从xx长常高速公路驶往xx县城关镇。18时30分许,行至133KM+425M路段,遇xx公司雇请的驾驶员xx驾驶的湘xx号大货车停在右侧路肩,因车速过快,制动向右跑偏,加上施工车未按规定开启警示灯,设置反光标志,导致发生追尾事故,造成xx号小客车上乘车人XX.XX.XX.XX当场死亡,xxx重伤,湘xx号小客车报废及湘xx号大货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察,经调查取证,我对事故责任委员会对此事故责任作饿下认定:
  1.xx号小客车驾驶员xx加速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量超速行驶,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制动器....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和〈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诉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xx实业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xx在施工路段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示警灯,设置反光标志,其行为违反了〈xx省告诉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作业车辆,机诫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反光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XX.XX.XX.XX等人不负次事故的责任
  特此认定
                                   公章
 承办人XX.XX                        2002.年1月7日
  此认定书,已于2008年1月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xx省交警总队告诉公路管理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当事人)  
律师你好,我没说不服以上认定,只是感觉次要责任也应该具备应有的责任,和应负的赔偿。自如认定书我服了,请问:在次要责任没有向有关部门或者对方做出赔偿情况下,事过六年多,也在我失忆的情况下没能力要求对方做出结论。现今还能向次要方要求责任的赔偿吗?
  交通事故过时限还能继续追究吗?时限虽然过了,我自己认为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应该有一定追究权!只是法律条文规定,我不知道怎么办了。
(交通事故我是当事人,我因高速公路上的车祸导致失忆五年不等,离我最亲的双亲也因此事去世了,车上五人,四死一伤,我是伤者!在我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没人在这几年为我行使因有的权利,我也好象听说责任方在我,那请问,高速公路上,在停放车辆的同时,应该有停放的时间限制吧!既然停了车在路边,为什么出了事故后半天没人反映车祸的问题,而是等车上的人物品被丢之后才有人报警。可我又请问,既然责任方我为主,那可以用最最开始的交通法来判定吗?高速公路上是不可以停放车辆,那为何又停放了车辆,即使是高速公路上的维护车辆,那也应该有个说法吧,听我唯一的亲人说,哪个时候因为父母双亡了,没人,也没精力去为赔偿责任为谁不去追究了,现在我已经有了行为能力,我还能继续追究此事吗?事情已经过去五六年了,医生给我恢复记忆时间为三年,而现在的人都说我还没恢复好,我实在现在好多事不记得,记忆力太差了,好像是我模糊的记忆,也是听别人说的,不知是真是假。我不知道是否准确,现在还能有权利继续追究吗?
请问我还能拿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吗?听我姐姐说,事故认定书好像已经遗失了,但现在我已经从交警总队拿回认定书和有关资料。
在2001年底公务员逝世后应该有以外事故赔偿吗?
保险公司应该是否应该有赔偿此事的定义吗?
我是否应该找高速公路或者是相撞车辆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来做出责任与赔偿.
在我神智不清那个时候姐姐因为听说,此事是特大交通事故,要是追究起责任来,我应该是主要者,我会在住院中,恢复记忆中被抓去坐牢,因为这样,她没,也根本没精力管我的事,现在我还能执行我应有的权利吗?
2008/8/21 13:12: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依所述,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此属行政性行为,业已丧失救济的时效;对于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赔偿和责任分配的事项,属民事争议,宜已丧失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时效,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或当事各方自愿达成新的协议除外。建议当事聘请律师为其咨询或策划。
2008/8/24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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