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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本科学院与我的劳动关系纠纷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张家界


感谢律师在百忙之中查阅我的案子!本人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起,在一所大学的“评估办公室”工作至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为止,我是这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为三年七个月十二天。我与这所大学并未签过劳动合同,学院也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无加班费,只是在人事处填过临时工用工表格。我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学校的正常作息时间一样,春夏季(5月1日——10月1日)是早八点至下午十七点二十分,秋冬季(10月1日——5月1日)是早八点至下午十六点五十分。期间在寒、暑假时,学校是照常发工资的。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这所大学的评估办公室在评估工作结束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我个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没有陪给我任何补偿金。之前用我的时候也没有说等评估工作结束后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的案子劳动仲裁已裁决完,结果是:1,付给我四个月的经济补偿。2,给我补缴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由于我的工资标准达不到我们这的社平工资,所以学院给我补交养老保险的基数按我们这的社平工资基数交纳。)仲裁之后,学院方面不服,要上诉,说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的就交纳的基数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而仲裁裁决的交纳的基数为社平工资的100%。我想问的是:1,养老保险的基数是否有上诉的说法,符合什么条件的劳动者单位才能给交100%?
2,学院方面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应怎么要索赔?我还可以向学院方面提出哪些合理赔偿?

2008/6/23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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