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离婚的女人,有个女儿今年15岁了,在97年协议离婚的时候孩子判给男方,我每月付抚养费150元,后来2001年前夫再婚,我把孩子接到了我打工的城市温州,他每个月给150元给我.现在孩子上高中了,半年学费就要1570元,估计一年学杂费就要3-4千,生活费当地要1300元每个月,感到有压力,希望他能提高费用,协商后不能解决,想诉诸法律解决.有以下几点想请律师给建议:
1.他现在买了房子,买了车,还是一个公司的承包人,但是工资是1200元,但是他的不固定收入远远超过他的工资,如果我要增加抚养费(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这个依据怎么来定?
2,原来少给我的抚养费可以不可以追回?
3.以孩子的名誉起诉他,格式应该怎么写,那几点是必须说清楚的?
在此真诚感谢你的答复!
一个单亲母亲的呼唤
2007/9/19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