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房东,于2002年10月把本人两间新建门面房(房屋新建无装修)出租于王某。租期5年,当时收取王某房屋转让费8万。房租5年另算。不过房屋出租合同中只写明5年到期后在同等的条件下王某有优先承租权,未写明收取房屋转让费8万元,只单独另写的一张收取8万元房屋转让费的收据于王某。现合同2007年10月份就要到期,因另有人李某出更高的租金欲承租我的门面房(到期后王某出的的租金没有李某高)。我想10月份合同至期后收回门面房重新把门面房租于李某。但是现在王某说到期后他不会搬出房子,因为当初租房的时候他有付房屋转让费8万元,现在要把转让费8万元还给他他才肯搬出房子。问:一,当初收的这8万元房屋转让费可以不还给王某吗?二,合同到期后我能收回房子重新租于出价更高的李某吗?非常急,谢谢!
2007/9/1 18: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