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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行政机关的错误

咨询发布者:User4295985695

所在地区:湖南-娄底

我10多年前离异,并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在去年6月,我与一个香港人结婚,并申请单程证赴港,本来想给我儿子也申请过去,但当时我们市公安局出入境帮我办理手续的警察同志说我儿子年龄上不符合要求(我儿子当时17岁,还有5个月满18周岁),不给我办理,我相信他说的,便没有申请了。在最近,我听几个朋友都说了,我儿子的条件是符合申请赴港的,有个朋友他儿子还差一个星期就满18岁了也申请过去了。于是我上网查了我们省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内地居民赴港的规定,上面有一条写到:夫妻一方申请赴港的可携带一名未满18岁子女,后来我又打电话直接向省出入境管理局咨询了一下,证实了根据当时情况可以申请我儿子赴港,但现在已经满了18岁,当时没有填写申请表,所以不能申请过去了.
我想说,我本来可以申请儿子赴港的,但由于他们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错误,没有让我填申请表,使我儿子现在不能申请了.这就是剥落了我儿子赴港的权利,使得我们不能一家人团聚,对我儿子的将来也会造成影响!
我想问,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需要纠正错误吗?我儿子还有希望申请过去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找到当时给我办理材料的同志补办可以吗? 
2007/8/27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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