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2004年11月,公司老板看我将要结婚,还没购到合适住房,表示愿意将她的某一闲置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于我,同时考虑到我的经济状况,提出可以以后慢慢付清房款,并主动给了房屋钥匙后,我看了房子,经过考虑后,2005年5月,我给她付了第一笔购房款5000元,她给我出具了“今收到某某购房款5000元的收条”,同时我也入住了这套住房,为结婚作准备。添置了家电家具。2007年4月,老板以我没及时付款房款为由,要求我搬出这套住房,并强行退掉了我的5000元。如果我不搬走的话,购房金额要上涨到8万元,且必须在五月底付清。
请问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与老板方的口头购房协议是否购成合法协议?如果我搬走,可否要求对方赔偿的我经济损失(因这两年房屋价格已经上涨不少)?我该怎么应对这样的情况呢?期待您给我解答,感谢你的回复。
2007/5/20 15: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