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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能否工伤民事双重索赔?

咨询发布者:bobywp1981

所在地区:湖南-张家界

 我是某水电站包工队一私人老板,于2006年某日,我队一工人在下班时间,准备下班,还未进如安全地带擅自解掉安全带安全绳,不慎从高空坠落,造成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们及时就近把他送进医院,由于医院条件有限,加之伤者家属迟迟不到位,1个月后伤情加重造成他左脚踝关节以下截肢。



  住院115天后,经法定鉴定中心鉴定,三处上左脚6级,右脚8级腰椎9级伤残,请问我们适合用什么样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注:是否需要责任划分?



  望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急
2007/3/21 22:32: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不受民法的调整,应适用经济法中的工伤法律法规的调整。严格意义上来说,应申请工伤认定,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工伤鉴定。现在有三处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 5条拟定的多级伤残晋级原则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所以该案的定级应为6级,应近6级标准来赔偿。至于责任划分,工伤职工个人是没有责任的。
2007/3/22 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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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3)8820418 882042
不能双重赔偿,如不能工伤赔偿则应予以民事赔偿.
2007/3/22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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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治钢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207485500
私人老板?首先得确定此工人的用工情况,看不是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如果不属于就得按最高院有关人身损害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2007/3/24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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