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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工伤认定要重新做吗?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律师您好!我的父亲在一家私营采石矿上班,2005年10月份,采石矿发生爆炸,我父亲的眼睛严重受伤,双眼视力降至0.1。在医院里治疗之后,视力恢复得不好,当时我父亲在县人民医院做了工伤认定,并且由劳动部门评定了伤残等级。对于我父亲的医药费,采石矿的负责人表示不给予报销。2006年,我父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确定了我父亲在工作时间受伤的事实。但是对于我父亲当时做的工伤认定,法院表示,该认定无效,并且要求我父亲在指定的市中医院重新做鉴定。请问,我父亲必须重新做鉴定吗?以前的鉴定为何无效?谢谢!
2007/3/14 16:04: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根据你所述,工伤认定不但不可以在县人民医院做,也不能在法院指定的中医院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所以,工伤认定应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并由其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
2007/3/14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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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圆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2620068
你好!你父亲在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7/3/15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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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是雇佣关系,无须做工伤认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雇员损害赔偿的诉讼。
2007/3/15 2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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