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公元2006年3月4日经一同事介召,糊里糊涂地借了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给我同事的同学,并写了一张未写明还钱日期的欠条.后来在我同事的再次说服下我又借了未写欠条的一万元人民币给同事的同学;过一个月他父亲(小服装厂的老板)又向我借了五百元人民币.他们一家在我们市郊区的一小服装厂的老板,可他们最近一年来都是在江西做生意,家里的厂交给了老板的弟弟经营.可我自己现在是急需钱,每次去要债都是说过几天货款回来给你,这样的话都说了N遍了,请问我该啥办好?请给点意见,谢谢!
2007/1/10 1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