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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致唐国忠律师
咨询发布者:zhangwu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唐律师您好:我看了您的代理词后,想咨询一件类似但又有区别的事情.甲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局的装饰工程,将其中的粉刷工程口头协议单包给乙负责,包工不包料,按规定每平方米8元计算,工程完工后结算.(乙无资质,属单包工).我是乙喊来做工的,在做工过程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乙支付部分医疗后逃走,下落不明,我曾要求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说我与甲公司无劳动关系,现我要求赔偿,可否起诉甲公司和乙共同赔偿?谢谢!
2006/4/17 19:24: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或雇员损害赔偿为由,将甲公司和乙本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4/17 2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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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在湖南省内,劳动部门一般不会将此类案件作为工伤事故处理。你可以将甲公司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你应收集受乙雇佣在工地上受伤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4/17 2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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