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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我该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我是一所大学的教师。2002年11月,因结婚无房,经申请,学校领导批准,与学校另外一名教师合租一房屋。我住的是大房间,他只是将小房间锁着,并未入住。从2002年起一直到现在(2006年11月),我都是按月向学校交纳房租65.3元(工资单上每月扣的)。今年7月学校房产科通知我,说我住的这个房屋已经卖给了小房间的那个人。据说那个人已经拿到了房产证。让我尽快搬出。 
我当时提出,作为承租人,在买卖房屋前,为什么不通知我,让我丧失优惠购房的机会。学校房产部门认为,当时这个房屋是借给我住的,我不具备买房的资格,所以没有必要通知我。因为我的住房申请书上,领导的批示有“暂借”二字。而那个买房人因工作比我早一点,享受福利分房待遇,所以可以买。

我的问题是:
1.工资单上有列出”房租”一项,且房租为65.3元,这个工资单可以作为有效的租赁证据吗?能否认定我与学校构成租赁关系?学校认为的“借住”能否成立?
2. 因为我的房租直到现在一直交纳至今(2006年11月)仍在扣除。是否可认为我与学校的房屋租赁关系一直有效的?不存在侵害那个人的权益?
3. 假如学校突然停止收缴我的房租,是否为单方中止租赁合同。我有权要求学校继续履行租赁或者给我另行安置呢?毕竟公房租赁也是给我的一个福利,学校能随便剥夺吗?
4. 学校将房屋卖给那个教工,是否应该在买卖房屋前合理期限前通知我。 我有无优先购买权? 由于学校没有通知, 他们的买卖有效吗? 
5. 由于学校没有通知我,这样一个事实,需要我举证吗?。还是他们买卖房屋,必须履行的手续?(他们举证)?(学校在买卖这个房屋时既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公示。)
6. 那个买房人,纠纷前实际上都是合租者,他认为:“买房时,他并不知情学校没有通知我,他也没有义务通知我,他与学校签订的买房协议,没有任何恶意,又无违反国家禁止性的法律法规情况。因此买卖协议、房产证合法有效。”,现在他凭借房产证书,行使他的所有权,叫我腾房? 至于买卖房屋前合理期限通知的事情,那是我与学校之间另一个法律问题,与他无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他的概率高吗?
7. 那个买房人持房产证,以我侵害他的房产所有权为由,起诉我要我腾房,法院会受理吗?
8. 从目前司法理论和实践上看,是学校还是我,应该成为那个人的诉讼被告?
9.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那个人只起诉我,叫我腾房,我的胜算在哪里呢? 我究竟该怎么去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我辩护,这是学校公房改制的纠纷,这是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是学校让我住进去的,我现在还继续交纳房租,与学校租赁关系一直都没有结束。有问题应该是学校让我腾房,而不是他来起诉我要我腾房,我不应该是他的被告。我没有卖房子给他,他找我要什么房啊?而且学校在买卖房屋前没有通知我这个承租人,他们的买卖并不合法,并且学校还没有给我安置好另外的住处,我确实无房可搬? 在学校没有跟我解决好住房安置之前,我也一样要正常生活下去,总不能让我流离失所吧?  从目前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法院最终可能是什么态度呢?会支持我的抗辩吗?) 

此时真的很悲哀,不过还是奢望哪怕是一点点的公平公正。现求助于各位法律专家了,非常渴望能够逐条给点具体的意见。在此,多谢了!!!!
2006/11/30 21:24: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已多人次回复,如还有疑问,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06/11/30 2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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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6482599
我已回复过,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本人。
2006/12/2 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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