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结婚证及生育证办理程序?

咨询发布者:dingweiping

所在地区:湖南-张家界

各位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打算国庆后结婚,我女朋友是江西人,是农业户口,我本人是衡阳常宁人,户口在娄底。如果我要办结婚证以及准生证怎样办理?听说结婚证是蛮好办,但是准生证还要到双方的户籍所在地打证明以及盖章,那我就究竟是在学校打证明还是回家里打证明。而且我女朋友已经怀孕4个月了,我爸说如果要打证明还得让我女朋友回去检查,没有怀孕才能打证明,怀孕了就要打掉,我想问问政府寄生办人员的这种情况是否违法?我该怎么处理?我们湖南那边现在都是未婚先育,然后生完2胎后再回去交点罚款了事,都已经墨守成规了。如果第1胎没有准生证的话是不是也要罚款?罚款的尺度又是什么?烦请律师给予咨询。非常感谢
2006/9/21 15:48: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你应当在小孩出生前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你只要在小孩出生前办好结婚证和生育证,就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四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006/9/22 21:47: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结婚证在何处办无关紧要,关键需办理生育证。
2006/9/23 0:17: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丁卫平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
电话:13975169171
非常感谢各位大律师
2006/9/23 8:27: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