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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描述的内容是否要与事故现场一样?

咨询发布者:haiyh

所在地区:湖南-张家界

各位高手:



小弟现在有事想请教,事件的大概经过如下:



2006年9月12日凌晨,我的一个朋友被人叫出去帮忙,于4点左右,在盘山路翻车,车落水里,因当时我朋友是在后排座睡觉,前面的两个人都出来了,只有我朋友一个人死亡。 现在被认定是交通事故。



三个人的关系:A  包车人  B司机(车主)  C死者      注:现在司机已被公安机关关押



出事地点: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但是在交警向家属所出具的资料中却只显示 司机和死者的名字,却没有体现那个包车人, 这样是不是有问题呀?   交通事故中的现象不都应该正确地被表述出来吗?



另外,关于抚养费的事情。   我的朋友家里只有他一个人在赚钱养家,现在他有一个10岁的女儿,一个老婆没有工作,还有三位没有了劳动力的老人(父母+奶奶)    ,那按当地的赔偿标准应该赔偿多少呀?



请各位帮忙回复一下。



先行谢过。
2006/9/20 19:32: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事故认定书中遗漏当事人是不妥当的,即使包车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同时也没有受到损害,也是应该对其责任进行认定的。 小孩需抚养到18周岁,其妻子如果有劳动能力或者其它收入来源,不属于被抚养的对象,三位老人如果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属于被抚养人,但是应该计算死者应该承担的抚养份额,比如死者有其它兄弟姐妹,那么死者只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需提醒一点的是,对于死者按城镇居民来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来赔偿,赔偿金数额会相差数倍,赔偿金计算是很精细的工作,需要参考很多的情况,所以根据你现在提供的这些情况,是不可能计算出比较具体的赔偿金来的。
2006/9/20 2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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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包车人并非道路交通法律关系中的参与人(仅为租赁车辆关系的当事人),在交通肇事故认定责任书中不将其列为当事人(一般仅列肇事人和受害人),并无不当。
2006/9/20 2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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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凡是与道路活动有关的人都是当事人,所以,应当将租车人也列为当事人,以查清其是否有违章行为及是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比如,租车人明知驾驶员没有证照而租赁车辆,或者租车人在发现危险后猛然抢过驾驶员的方向盘而导致事故发生生等,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也经常发生,租车人是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
2006/9/21 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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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永恒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5116139186
谢谢三位律师的答复。目前我已清楚一些了。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想要请教一下, 1,现在交警说尽量要自己私了,可以协商过后发现私了是不可行的了。因为已经没有办法沟通了。那么要通过法律程序的话要如果办理呢? 2,关于死亡一事,因朋友家只有朋友一个是男孩,还有两个妹妹,三位老人,朋友还有一妻一女,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申请精神赔偿金? 请再帮忙处理一下。 先行谢过。
2006/9/21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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