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生前是该大队副连职干部,28岁,04年3月22日,该队一士兵因其母的来信情绪波动,又因违返纪律未请假外出返回后,不满我弟及教导员的批评,凶狠地将我弟杀害,至教导员重伤(该士兵已判无期)。经庭审调查:该士兵属冒名顶替其哥参军,入伍时不到17岁。因此引发我们追究伊犁霍城县武装部(该兵入伍地)、伊犁霍城县公安局、昌吉州公安边防支队(用人单位)、新疆武警边防总队(接兵单位)、该兵及其父母的民事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正是由于上述被告不负责任,无视兵役法,导致未成年人混入部队,犯下命案。而昌吉市一审法院2006年2月28日的判决却认为凶手顶替其哥入伍虽不够年龄,但并不是不合格兵,也不等于必然要产生行凶杀人的后果;其行凶杀人与被告霍城武装部、公安局以及负有管理教育职责的昌吉州边防支队和新疆武警边防总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民事侵权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父母因凶手应征入伍后,监护责任已脱离,其监管教育的责任已转移到部队,由部队教育和管理,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凶手到部队当兵时,虽不满17岁,但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应成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民事责任由其承担。请问此判决是否公正。
2006/4/2 1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