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是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均为我本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4年7月27日,房屋的所有款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10月28日全部付清,当时房地产商针对房屋的付款开具了部分发票和收据。因房屋的产权证发放滞后,产权证的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我于2005年4月20日拿到房屋的产权证,拿产权证时房地产商要求收回以前所有开具的关于房屋付款收据及发票,再就房屋的付款重新开具一张统一的发票,发票开具的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我的结婚证日期为2004年12月28日,请问各位律师:
1、如果按照房屋的开票日期和房屋产权证的日期,我的房屋是不是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现在怎样挽救或收集哪些证据,可以在法律上证明此房屋为我的婚前财产?
2006/9/11 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