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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关于网络侵权
咨询发布者:ding
所在地区:湖南-衡阳
我是湖南湘乡市一小网吧。自2005年,网吧开业以来,一直由“锐智电脑软件公司”代理网吧的软件事务。2006年3月30号,本地工商管理所找到我网吧,说我网吧的游戏内容“1.8传奇私服登陆器”侵害了上海盛大网络公司的“传奇”这个游戏的知识产权,要按机器数量罚款, 我网吧32个机器,需要罚款3200元。 自2005年来,我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网吧不能使用“1.8传奇私服登陆器”的通知,而且该软件也非本网吧自己安装,请问工商管理局的罚款是否合理??我是否应该出罚款???
2006/3/30 18:34: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发文字号】国权办[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416 【实施日期】20040416 【时效性】有效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国权办[2004]19号) 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4〕2号文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200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明令禁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开发和传播其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的行为。 根据你局请示反映的情况,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外挂”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外挂”程序。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依据上述规定,网吧可能存在侵权行为,除非能证明外挂程序非网吧自己下载,且对此并不知情,但著作权侵权应由著作权行政部门来处罚和处理,工商部门无权处理。
2006/3/30 2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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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工商局的罚款行政处罚,明显越权,属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应属行政违法的行为.
2006/3/30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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